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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2006-08-01 09:20:40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工商信息网
    全球化与区域合作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区域经济合作,促成区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成为我们的共同利益和必然选择。为进一步加强商会的协作与交流,促进区域内工商界的合作和发展,由广东省工商联倡议,经与闽、赣、湘、桂、琼、川、黔、滇八省(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港澳特区有关商会(以下统称“上述商会”)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署《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合作框架协议》如下:

    一、合作原则和宗旨

  上述商会一致同意以“市场主导、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平等互利”为原则,以“配合大局、服务企业”为宗旨,建立相互间协作交流机制。

  二、合作机制

  上述商会一致同意设立“泛珠三角区域商会联席会议”制度,并由各自指定的一名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主席团成员。主席团负责议定每年(次)联席会议纪要。纪要内容为每年(次)活动参与人员、内容(结果)、议决事项及有关下一年(次)联席会议的承办和会议主要议题等。

  联席会议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方式,一般在上述省区和特区内一年召开一次,原则上与政府组织的“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同步进行,或由承办方或上述商会另行决定。

  承办方主席团成员在承办年期,即每年(次)会议结束后至下年次会议结束前的时间内作为值班主席,负责准备和召集联席会议,在开会前征求各主席团成员意见,确定会议内容并在会议后完成会议纪要的书面文本。

  上述商会可指定联络员(或联络代表),负责协助主席团成员工作和休会期间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和应对其他商会在本地的业务诉求等。

  三、合作内容

  上述商会一致确认合作内容为:

    1)配合“9+2”政府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根据行业和企业发展情况以及商会工作的需要,以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积极推动区域内及周边的各类商贸活动和经济交流;

    2)促进政府部门消除行政壁垒,为区域内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创造条件;

    3)逐步实现互通网络,建设泛珠三角区域商会和企业信息服务平台;

    4)提供商会或企业间的中介、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

  四、上述商会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的框架内,经主席团会议决议的事项,如有必要,可签署成为专项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完善或补充。

  五、本协议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于广州签署。一式十六份,签署方各执一份。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香港中华总商会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香港工业总会

  香港总商会

  香港中华出入口商会

  澳门中华总商会

  澳门厂商联合会

 

(编辑:何静文)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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