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各成员方就创造开放的市场环境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合作内容
(一)全面清理实行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各成员方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清理和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属于排斥和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对本地商品和服务于以特殊保护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属以下内容的,一律予以取消:
(1)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2)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进入外地市场的;
(3)专门针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收取费用的;
(4)对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设定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的;
(5)指定经营者经营和消费者购买、使用本地商品的。
2.对有悖于市场统一,妨碍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政策,各成员方要主动、及时进行协调,提出修改建议。
3.各成员方应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纳入依法行政的工作重点,严厉查处限制非本地生产商品的销售和使用、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区域、对商品产地作虚假宣传、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反有关公平竞争法律法规的行为。
4.各成员方应将与公平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良好氛围。
(二)开放商品市场,实行区域内市场一体化。
各成员方应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对在区域内流通的其他成员方商品,实行同等待遇,不得设置不平等的条件,限制其在该地区内销售。
1.建立名优产品市场绿色通道。对经区域省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优质农产品和其他商品,可向社会公布有效标识,并在区域内市场上市销售时予以保护。
2.简化举办展销会的登记程序,为区域内企业跨省(区)开办各类商品的展销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建立展销会登记的快速通道。
3.加强区域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联系,做好区域间消费者投诉的通报、收集、处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建立消费者投诉协调处理制度,对于区域内其他消费者协会(消委会)转来的投诉,要尽快优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二、合作机制
建立专题工作小组,专题工作小组由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当年承办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高层联席会议的省(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处长担任。